一、在我市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
(一)可享受的所得税优惠
1、我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,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24% ;“双密”企业,或者能源、交通、港口建设项目,或者外商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项目,经批准,可减按15%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%。
2、凡属国家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中鼓励类生产性项目,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,在享受国家所得税2免3减半优惠期满后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,给予相当于3年全额、2年减半的科技三项费用扶持。
3、凡属外商投资新办的“先进技术型”企业,在享受国家和我市优惠政策期满后,并在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的期限内,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,给予相当于全额的科技三项费用的扶持。
4、外商投资新办的农、林、牧、渔及其加工业项目,在享受国家所得税优惠期满后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,给予相当于5年全额、2年减半的科技三项费用的扶持。
5、对产品出口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期满后的任何一个年度,只要当年企业出口产值占当年企业总产值70%以上,当年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。
6、对依照税法规定可减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,免征地方所得税。
7、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,在两免三减半期间,免征地方所得税。
8、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、工业新区、工业村内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,免征地方所得税。
(二)可享受的关税优惠政策:
1、对符合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,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,除《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》所列商品外,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。对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项目,采取先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,分五年考核退还的办法。
2、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述条款执行。
3、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,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、备件,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。
(三)可享受的出口优惠:
1、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出口货物,除另有规定者外,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外汇管理局后,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,按适用退税率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。
2、为加工出口货物而用外汇从国外或保税区进口料件,经加工生产成货物复出口的,凭有关手续可享受免征进口料件关税、增值税的待遇。货物复出口后凭有关手续可办理退税。
3、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、半成品、零部件、元器件等,由我方加工企业根据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,成品交外商销售,我方只收取加工费的,对以此方式进口的料件,海关予以免征关税、增值税,复出口的货物凭国税机关有关手续免征加工环节增值税、消费税。
(四)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获得的利润用于再投资,增加注册资本,或者作为资本再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,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,经投资者申请,税务机关批准,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%的税款,对产品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可全额返还。
(五)采购国产设备可享受的优惠:
1、对符合《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》中规定的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(鼓励类)的投资,除国发[1997]37号规定的《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》外,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%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。如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不足抵免时,未予抵免的投资额,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延续抵免,但延续抵免期限不得超过5年。依法享受统一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,在免税期间可适当延长抵免期限,但延续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年。
2、上述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、提高产品质量、增加花色品种,促进产品升级换代,扩